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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蟲論壇《蟲友留言板》[轉貼] 盜圖事件!!! 照片被公家機關盜用,還被侵權人嗆聲!

[轉貼] 盜圖事件!!! 照片被公家機關盜用,還被侵權人嗆聲!

(這篇文章已經被閱讀了 5806 次) 時間:2012/07/19 08:59:59pm 來源:eric71903


[LIKE=45500;楷仕黃;今天好冷;kgb;=LIKE]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846338
這就是台灣法治教育下的官員
好大的官威阿!
同樣是身為影像工作者,我們極力支持
這位流浪攝影師一路告到底
每張照片都是辛辛苦苦拍來的
而其他人怎麼可以非經允許擅自盜用他人的圖片
這種違法行為應當受社會大眾以及法律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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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有15個相關評論如下:(點這兒論壇方式查看)

葉子蟲 發表於: 2012/07/19 09:22:54pm
[LIKE=eric71903;芳710614;今天好冷;=LIKE]搜證應該是重點:
∼∼就是用拍照或錄影的方式,證明對方使用了你的照片∼∼
證明自己是創作者:
∼∼就是備妥自己是被盜用照片的創作人的證據∼∼∼∼∼∼
這樣就可以請對方出面解決或直接告到法院去了!

國家公園的公播影片能是發包給私人公司接案,
那私人公司就是有營利行為了
所以提告應該會很順利才是呀!

怎麼不是樓主的照片被盜用呢?太可惜了啦!
 頂部
Hsu 發表於: 2012/07/19 09:22:58pm
[LIKE=eric71903;阿春;KIMURA;=LIKE]實際上 阿管處是侵權者也是受害者,只是他們想推責的態度不好。現在好多工單位外包給各文化協會、文史工作單位,這些單位水準、品德良莠不齊,但自恃甚高,搞出好多笑掉大牙的事猶不自知。

基隆 六堵險圳就是例子,明顯的岳飛打張飛,卻自認有史實依據,當時的市長大名還刻在上面;六堵山上的土壕溝也被“考據”成是 荷蘭人遺跡,還好簡介牌已毀損。
 頂部
eric71903 發表於: 2012/07/19 09:28:19pm
[LIKE=虫話區;=LIKE]
下面引用由葉子蟲2012/07/19 09:22:54pm 發表的內容:
怎麼不是樓主的照片被盜用呢?太可惜了啦!



如果這齣是林英典的...
我想會更精采...XDD
 頂部
盧新月 發表於: 2012/07/19 10:02:44pm
[這篇文章最後由盧新月在 2012/07/19 10:04:57pm 第 2 次編輯]

台灣的官僚文化還有更陰的
假使你是一個中階的公務人員
某天你在工作中出了意外
情況如果是重傷或是翹掉了
那麼政府機關會派人向你家屬說明退休或離職相關
目的是在你的家屬傷心無助之於
趁機安撫他們順便封住他們的嘴
以便他們能夠封鎖消息或日後能夠推卸責任
這是非常陰的
而且日後家屬發現照著政府派來的人做
會虧大
因為這也是哪們目的之一

這些官場背後的黑暗面就要靠大家來揭發它了
※以上言論代表本人
(你沒看錯,是"代表")
 頂部
今天好冷 發表於: 2012/07/19 10:26:31pm
[LIKE=楷仕黃;=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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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頂部
wilsonsu 發表於: 2012/07/20 00:41:32am
ㄧ般委外製作或是對外招標..都要切結不侵害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廠商切結了..如有侵權本來就找侵權人(承攬製作公司)...被侵害人應該要找對人吧...
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應該的..也應找真正侵權的人或公司...既然連結文章的作者都有`dvd的被面影像..應該上面就有製作公司..為何不告製作公司?不解?

製作公司使用侵權照片跟阿管處有蝦咪關係?不是很理解

 頂部
dugalus 發表於: 2012/07/20 08:16:28am
在這裡看到這標題
我以為eric71903就是被盜用的事主
這檔在01那邊燒很大
不知結果會怎樣?
 頂部
eric71903 發表於: 2012/07/20 09:07:08am

下面引用由dugalus2012/07/20 08:16:28am 發表的內容:
在這裡看到這標題
我以為eric71903就是被盜用的事主
這檔在01那邊燒很大
不知結果會怎樣?


哈哈~我只是照原標題轉貼來的~
我有"[轉貼]"
而且生態攝影這種要爬山路累死人的東西我這個阿宅沒法度啦...
看到這件事...反觀之前昆論的盜圖事件...
那些小鬼應該要心有警惕
法治觀念是不應該有年紀差別的
犯法就是犯法,法律當前,不是有人幫你講話你就會沒事的
除非幫你講話的是總統,不然該受逞罰的人還是要受到逞罰
 頂部
Hsu 發表於: 2012/07/20 09:24:54am
[LIKE=eric71903;=LIKE]
下面引用由wilsonsu2012/07/20 00:41:32am 發表的內容:
製作公司使用侵權照片跟阿管處有蝦咪關係?不是很理解


盜的圖在阿管處播放,即使不知情還是有些責任,但阿管處實際上也是受害者。

只是整件是重點是該文化公司,部份有色彩或打焦土的人卻硬生生將責任往官方推。看到這種現象真的覺得好可悲,有需要這麼“恨”嗎?
 頂部
asdf1342 發表於: 2012/07/20 09:46:49am
[LIKE=KIMURA;=LIKE]其實像這種私權受侵犯的例子相當相當多
民事案件求償金額小於台幣20萬者
通常打官司是不划算的
所以著作權侵權的犯者其實很小心只選用 幾張/每人 的話
每個受侵害者個人都很難去打官司的
因為律師費要自己先出 打贏了還是虧(補償金<律師費)
如樓主提供的案例 自己跑就要花時間及請假
很顯然案主自己沒搞清楚

    ---打官司和正義公理是無關的---

打仗就是要贏  如果沒有屍橫遍野的覺悟  不如不要打
這也就是犯者的"恐怖平衡"策略

小弟自身的經歷案例
數年前聽朋友打一則官司
內容有數十張圖 也是公家單位的包商使用後未付款
該案全權交由律師處理
從頭到尾不用出面
初期只要付律師工本費數萬元
打輸不退   打贏可扣抵律師費
所以律師會很努力的去爭取"罰金"
因為智財法規定罰金10-100倍
用意就是遏止侵權者去欺負小老百姓
so 結果: 廠商敗訴  要付權利金加罰金
               友人(作者)拿回全部權利金及車馬費及預付律師費  完全無損
               律師  .....   別生氣  賺最多

提供這個案例是要建議各位
如果自己不存貪念  讓律師去賺  自己不會有任何實質損失
當然這案例比較大(侵權數量多)
如果如樓主提供的案例  最好聯合其他受害人
共同聘請一個律師 成立集體訴訟案
這樣成功機會就高了

另  根據現行法律  此私權相關案子  最好一開始就請律師協助
不要把 "無關第三者" 給逼到和收害者相對方去

       別生氣

這是法律規定的  甲方(公家單位)真的是第三者  也是受害者
so 不要做無知庄腳人的言行舉動  將甲方逼向犯者那一邊
而是要"爭取"所有受害者一起向犯者求取應有權利
這事 建議交給律師去做專業處理(協調溝通也是律師的專長喔)
最後   別介意律師賺最多  畢竟專業服務是要錢的
只要自己沒有實質損失就好

提供自身經驗  給大家參考
 頂部
papilio 發表於: 2012/07/20 10:13:54am
[LIKE=Hsu;KIMURA;=LIKE]
下面引用由eric719032012/07/19 08:59:59pm 發表的內容: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846338
這就是台灣法治教育下的官員
好大的官威阿!
同樣是身為影像工作者,我們極力支持
...


剛剛去了解了一下狀況...
有些事果然不能只看一造的說詞啊...
 頂部
Hsu 發表於: 2012/07/20 10:50:42am
[LIKE=eric71903;宏偉;054;KIMURA;=LIKE]
下面引用由asdf13422012/07/20 09:46:49am 發表的內容:
打仗就是要贏  如果沒有屍橫遍野的覺悟  不如不要打
這也就是犯者的"恐怖平衡"策略


曾經也有這種想法,隨著年紀增長,發現並不需如此;凡事得理饒人,日後處處貴人。
 頂部
asdf1342 發表於: 2012/07/20 01:00:52pm
[LIKE=Hsu;eric71903;=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asdf1342在 2012/07/20 01:02:40pm 第 1 次編輯]


下面引用由Hsu2012/07/20 10:50:42am 發表的內容:
曾經也有這種想法,隨著年紀增長,發現並不需如此;凡事得理饒人,日後處處貴人。



所以說還是需要律師出來做適當的溝通協調
平時大家溝通的習慣並不是很合宜
所以一開始廠商都會有某些恐怖平衡的招數作包裝
公家雖然是第三者
但是為了自保(不能要人家不保護自己吧!! 這樣就不公平了)
也會很小心去應對
(所謂的責任義務是要由法院發函去要才算 可不是隨便個路人要就給---順便回JACKIE0324大大的文 )
所以才說不要把中間人逼到對方去
也許由律師出面協商之後
三方以等同第一審效力的"調解"形式就可以簡單圓滿的處理好某些小案件
 頂部
葉子蟲 發表於: 2012/07/20 08:24:50pm
[這篇文章最後由葉子蟲在 2012/07/20 08:32:29pm 第 1 次編輯]

如果雙方無法和諧結束,那麼,接下來應該就是雙方的∼∼∼∼∼最後決戰∼∼∼∼∼∼∼
∼∼∼∼∼∼∼∼∼∼∼∼合理使用∼∼∼∼∼∼∼∼∼∼(必殺技)
什麼叫合理使用?看看吧!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13
所有公部門都不會輕易放棄的必殺技!
 頂部
asdf1342 發表於: 2012/07/22 12:40:55pm

下面引用由葉子蟲2012/07/20 08:24:50pm 發表的內容:
如果雙方無法和諧結束,那麼,接下來應該就是雙方的∼∼∼∼∼最後決戰∼∼∼∼∼∼∼
∼∼∼∼∼∼∼∼∼∼∼∼合理使用∼∼∼∼∼∼∼∼∼∼(必殺技)
什麼叫合理使用?看看吧!
http://www.copyrightnote.or ...



這招 看來會被使用也很合理
畢竟在採購法的架構下公部門是站在甲方
也就是也算是被害人的第三者
在法律上要先弄清楚兩兩相互關係時
對公部門來說這是很容易判別的好招
反正侵權的問題通常都是乙方(承包商)對丙方或丙方以下(承包商底下小包商)
所以一開始甲方就要用很簡潔的方式把自身排除在外
而在侵權問題有結果之後
甲方才能依判決對乙方採取適當求償或修正要求

所以對著作權人(通常就是丙方或丙方以下)來說
千萬不要把甲方逼向乙方靠攏
擊鼓鳴冤要大人主持公道的方式是不對的

       因為不應該擊這家衙門的鼓  擊錯了鼓 找錯了大人 沒法子處理的啦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