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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某甲蟲店的新聞 某大師10年前就預測會發生的事.......
(這篇文章已經被閱讀了 3996 次) 時間:2011/05/06 00:56:55am 來源:酷阿卡達
[LIKE=大便;我是誰;今天好冷;D計畫;wendell;=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酷阿卡達在 2011/05/06 01:00am 第 1 次編輯]
洪先生經營XXXX實體及網路商店,販售各類昆蟲,為謀取私利,前往拉拉山自然保護區採集 ... 偽造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公文. 洪先生經營「XXXX」店面及網站.
http://news.chinatimes.com/realtime/110105/112011050500649.html
如果被關老婆小孩要吃甚麼?菌絲瓶?果凍?腐植土? 還有DOC檔耶
真的是出名了.日本人都知道了
www.forest.gov.tw/public/Data/15414452271.doc
下一家是誰啊?
psk |
發表於: 2011/05/06 11:32:57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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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辰太郎;azsx369;ringkingka;tpg9206;63420249896;054;curculio;無名蟲仙;小黑蟲;黃仕傑;=LIKE]抓蟲的人要自愛 否則只會繼續被社會瞧不起 然後大家再自怨自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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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蟲畫 |
發表於: 2011/05/06 11:38:59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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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老兵;=LIKE]養蟲是一種樂趣, 有這麼缺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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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mantsai |
發表於: 2011/05/06 11:43:16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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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真的是蟲林野售老闆。。。看來大家要小心了,產地只能寫台灣,不要寫拉拉山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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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甲 |
發表於: 2011/05/06 11:49:39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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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財死、鳥為食亡~想多賺錢沒有不對,只是方法用錯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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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豪 |
發表於: 2011/05/06 12:33:5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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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甲蟲印花;Hsu;KISS小蟲;蕃茄;芳710614;ringkingka;lincarreras;MRK;senna;辰太郎;komuro;andy26653;強強滾;hueal;h2chung;kuwata;AIMOND;butterfly;牛;054;psp;03-3621456;老兵;curculio;蠻牛;asw168;a86352000;紅坦克;ckc;qwe;oba72367r;aaronyeh777;JACK59;鬼蟲;=LIKE]看了留言板這麼多篇 焦點根本就跑掉了 現在重點是 偽~造~文~書
這事也發生很久了啦 相信不少人都知道 現在判決而已
暗處竊笑的人 別以為不會輪到你 正在看的人 要有所警惕
跟金錢利益扯上關係 什麼事都會發生
我不知道大師是誰 [預測] 別馬後砲了 知道會出事 還在看笑話的人 也好不到哪裡去
ps:小豪也好不到哪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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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xx |
發表於: 2011/05/06 12:36:5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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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l20049;komuro;buglifter;psp;老兵;kging0712;紅坦克;鬼蟲;=LIKE]我想....只有~從來沒在國家風景區抓蟲過~的人才有資格批評店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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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
發表於: 2011/05/06 12:46:3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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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大便;KISS小蟲;ampicillin00;ringkingka;komuro;D計畫;辰太郎;054;老兵;curculio;黃仕傑;紅坦克;蠻牛;鬼蟲;=LIKE]
下面引用由莫雷在 2011/05/06 11:49am 發表的內容: 抓蟲賣蟲是市場供需的問題 是誰跟他買蟲是否也該譴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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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感覺怪怪地哩,不是嗎?
下面引用由small豪在 2011/05/06 12:33pm 發表的內容: 看了留言板這麼多篇 焦點根本就跑掉了 現在重點是 偽~造~文~書 這事也發生很久了啦 相信不少人都知道 現在判決而已 暗處竊笑的人 別以為不會輪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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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重點→偽造文書
台灣的野保法任何人都可能觸法,暗處竊笑的人,別以為不會輪到你;攜帶網子、手電筒、白布、燈、發電機,甚至於裝蟲的罐子都可能是取締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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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k |
發表於: 2011/05/06 04:26:3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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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辰太郎;芳710614;ringkingka;=LIKE]
下面引用由莫雷在 2011/05/06 11:49am 發表的內容: 抓蟲賣蟲是市場供需的問題 是誰跟他買蟲是否也該譴責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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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要向抵制血鑽石那樣抵制嗎? 還是把大家都拉下水後 錯的就會變成對的呢??? 這也是可以讓大家深深自省的好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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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太郎 |
發表於: 2011/05/06 04:39:5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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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這種事真的是相當遺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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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f |
發表於: 2011/05/06 04:57:1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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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辰太郎;芳710614;lincarreras;azsx369;大便;chihying;黑喵喵;054;黃仕傑;紅坦克;ckc;=LIKE]法律本來就這樣, 很多人其實都犯過法不自知,只是運氣好沒有沾到而已.
嚴格來說, 有抓過蟲的人都算犯法, 如果您都沒有, 那才有資格來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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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阿志 |
發表於: 2011/05/06 06:25:5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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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psk;054;curculio;蠻牛;辰太郎;konglonk;芳710614;=LIKE]抓虫有錯嘛,要自愛嘛,我常跑山-形形色色的人都看過,從教職人員-公司老板-經濟部官員-到開著警車的警察,是不是要大家自愛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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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091188 |
發表於: 2011/05/06 07:59:3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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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大便;=LIKE]
下面引用由東勢阿志在 2011/05/06 06:25pm 發表的內容: 抓虫有錯嘛,要自愛嘛,我常跑山-形形色色的人都看過,從教職人員-公司老板-經濟部官員-到開著警車的警察,是不是要大家自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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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觀念有錯 但因為這裡是臺灣 所以執法人員馬馬虎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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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
發表於: 2011/05/06 08:39:5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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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阿春;KISS小蟲;阿林;小呂;ringkingka;054;03-3621456;psp;dionysus;curculio;蠻牛;KIMURA;辰太郎;養蠱者;mexx;JACK59;小黑蟲;芳710614;gjo3yj6ej03;kging0712;kuwata;y2j;argogo;h38002;tpg9206;oba72367r;wq2004;=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Hsu在 2011/05/06 08:44pm 第 1 次編輯]
下面引用由sa091188在 2011/05/06 07:59pm 發表的內容: 你え偃o裡是臺灣 所以執法人員馬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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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 東勢阿志兄觀念有錯,日本、加拿大甚至於許多歐洲國家,家長帶著小朋友到山林抓蟲,到溪邊、海邊捕捉蝦蟹、撿拾貝殼,是一種親子活動,是正當的休閒。
人家的環保輸我們嗎?決定超過我們吧;台灣的環保團體「唯我獨尊」觀念太強,說明白一點就是攻擊性太強;這些團體結合媒體,大暢其言,政客們為了潔身自愛,一條條嚴苛條款通過。
這種人民隨時隨地可能觸法的條款,叫執法單位如何嚴格執行?於是乎法條沒人理,只有哪天執法單位突然出擊,誰倒楣誰就中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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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w竹 |
發表於: 2011/05/06 08:47:5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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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ff在 2011/05/06 04:57pm 發表的內容: 法律本來就這樣, 很多人其實都犯過法不自知,只是運氣好沒有沾到而已. 嚴格來說, 有抓過蟲的人都算犯法, 如果您都沒有, 那才有資格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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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 那我就奉命來批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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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魚 |
發表於: 2011/05/06 09:04:1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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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fff在 2011/05/06 04:57pm 發表的內容: 法律本來就這樣, 很多人其實都犯過法不自知,只是運氣好沒有沾到而已. 嚴格來說, 有抓過蟲的人都算犯法, 如果您都沒有, 那才有資格來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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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蟲並沒犯法 是在不該抓的地方抓跟抓不該抓的蟲才犯法 沒知識也要常看電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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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
發表於: 2011/05/06 09:09:1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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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小黑蟲;黃仕傑;chinyu;=LIKE]
下面引用由神仙魚在 2011/05/06 09:04pm 發表的內容: 抓蟲並沒犯法 是在不該抓的地方抓跟抓不該抓的蟲才犯法 沒知識也要常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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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大家一般的認知,但是「動保法」可不這麼認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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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魚 |
發表於: 2011/05/06 09:25:2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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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Hsu在 2011/05/06 09:09pm 發表的內容: 那是大家一般的認知,但是「動保法」可不這麼認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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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動保法是如何認為呢 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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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
發表於: 2011/05/06 10:21:27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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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054;小黑蟲;KISS小蟲;lincarreras;老兵;芳710614;黃仕傑;chinyu;gjo3yj6ej03;=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Hsu在 2011/05/06 10:57pm 第 2 次編輯]
下面引用由神仙魚在 2011/05/06 09:25pm 發表的內容: 不知動保法是如何認為呢 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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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相關討論冗長,看法分歧,懶得再說明了,您可以查查動保法內容,看完後再說感覺。
找到連結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20001 看第一章第3條,再看第二章第17、18、19條,再看21、21-1條;看完後查第五章第49條。
抓蟲如果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那保證沒事,如果沒有,那好自為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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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muro |
發表於: 2011/05/06 11:26:2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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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psk;ringkingka;辰太郎;054;小黑蟲;黃仕傑;=LIKE]關於相關法令....大家可以參考一下蟲誌5,p98~101頁,丁兄的論述。滿詳盡的,大家就不用再以自己想法去猜測了!
法令自有他不足或不夠明確之處...... 但
如果今天是爸爸帶著孩子上山抓了幾隻蚱蜢被判刑一年... 大家絕對要站出來說這是「誇張」∼ 可是法官判刑的理由是「偽造文書」吧?! 這一點若還要扯上法令不好、惡法......我覺得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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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阿志 |
發表於: 2011/05/07 00:51:23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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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sa091188在 2011/05/06 07:59pm 發表的內容: 你え偃o裡是臺灣 所以執法人員馬馬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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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如何-常跑山-遇到同行多聊聊就能理解,還有一件事,現在市面上所流通的虫,外國虫,台虫,請問牠們的源頭那來,野採,天上掉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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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蟲 |
發表於: 2011/05/07 06:01:17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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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黃仕傑;enttiger;ringkingka;psk;辰太郎;aaronyeh777;蟲食招來;=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小黑蟲在 2011/05/07 05:18pm 第 5 次編輯]
仔細看了一下電子檔= = 被冒名的學校是 中國文化大學...森林暨自然保育學系... 實驗室是:許立達實驗室... 傻眼...是母校...
首先... 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待這件事情,但有一個自己的經驗想跟大家分享... 大學時代曾經想過拿鍬形蟲來做專題研究,因此會去一些相關機構以及主管機關請益;常常被釘的滿頭包...也許是我太菜、知識不夠!被釘我認為應該。 但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被問一句話:是想來申請採集證抓蟲賣嗎?
如今看到這件事情,心情真的是五味雜陳... 猶豫了很久,最後還是忍不住還是把自己的經驗分享了...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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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710614 |
發表於: 2011/05/07 10:31:25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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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enttiger;ringkingka;054;chiang3138;kging0712;y2j;fff;TIS;l20049;konglonk;=LIKE]
下面引用由東勢阿志在 2011/05/07 00:51am 發表的內容: 々s-遇到同行多聊聊就能理解,還有一件事,現在市面上所流通的虫,外國虫,台虫,請問牠們的源頭那來,野採,天上掉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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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阿志大大 這些東西∼如果執法單位真的要管可以管∼ 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那天時局變了∼上級說要嚴格執行.......... 搞不好就算是貼野生蟲標本都有問題
不過∼個人認為抓我們這些玩蟲的∼ 還不如去抓紅燈右轉或超速來的實在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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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勢阿志 |
發表於: 2011/05/07 04:16:2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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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KISS小蟲;=LIKE]還是,芳大說的(比較卡甲意聴),也希望野採的人,心裡舒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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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 |
發表於: 2011/05/08 00:21:18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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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054;虫話區;辰太郎;vince1973;=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jou在 2011/05/08 00:21am 第 1 次編輯]
哇..... 好久沒回來看了 現在大家都玩這麼大喔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不好滴 也別考驗執法人員 山上抓抓蟲的話閉支眼還可以 都進入地雷區踩地雷了 這不爆.....行嗎??
阿芳.......我的東西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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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710614 |
發表於: 2011/05/08 00:45:26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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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辰太郎;=LIKE]
下面引用由jou在 2011/05/08 00:21am 發表的內容: 哇..... 好久沒回來看了 現在大家都玩這麼大喔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是不好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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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大哥 好久不見了∼∼ 糟糕∼我都望光光了 我只記得∼∼你拖我找葉修∼∼∼就∼∼∼∼∼@@ 電話有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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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難紀錄者 |
發表於: 2011/05/09 03:30:1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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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KISS小蟲;辰太郎;小黑蟲;=LIKE]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今天看見一些阿伯、阿婆頂著大太陽,汗流浹背,趁著紅燈時穿梭在 危險的大馬路上,挨著車陣,一台一台的叫賣著玉蘭花,我的眼眶都 泛紅了。
回到家後見到公視介紹,苗栗還有一群執著的人,用著最傳統的方式, 種植木棉樹與吉貝樹,堅持純手工來做給大家最棒的枕頭與棉被,我再 次感動到止不住淚水。
既然動保法上寫著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時得予以獵捕或宰殺,我決 定今年要來義不容辭的幫忙這些人們剷除該死的紫豔大白星與衛氏大白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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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muro |
發表於: 2011/05/09 07:41:2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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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芳710614;yoshi;小黑蟲;=LIKE]
下面引用由古難紀錄者在 2011/05/09 03:30am 發表的內容: 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今天看見一些阿伯、阿婆頂著大太陽,汗流浹背,趁著紅燈時穿梭在 危險的大馬路上,挨著車陣,一台一台的叫賣著玉蘭花,我的眼眶都 泛紅了。
回到家後見到公視介紹,苗栗還有一群執著的人,用著最傳統的方式, 種植木棉樹與吉貝樹,堅持純手工來做給大家最棒的枕頭與棉被,我再 次感動到止不住淚水。
既然動保法上寫著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時得予以獵捕或宰殺,我決 定今年要來義不容辭的幫忙這些人們剷除該死的紫豔大白星與衛氏大白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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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公開大喇喇的先預告要殺了.... 你覺得會符合「緊急未及報備」的前提嗎? 去吧∼∼ 過一陣子也會有人發起義賣捐助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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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難紀錄者 |
發表於: 2011/05/09 09:46:0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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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komuro在 2011/05/09 07:41pm 發表的內容: 你都公開大喇喇的先預告要殺了.... 你覺得會符合「緊急未及報備」的前提嗎? 去吧∼∼ 過一陣子也會有人發起義賣捐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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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似保育類才需要通報.... 紫豔與衛氏屬普通野生動物,符合第二條,就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 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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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muro |
發表於: 2011/05/09 10:13:2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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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古難紀錄者在 2011/05/09 09:46pm 發表的內容: 好似保育類才需要通報.... 紫豔與衛氏屬普通野生動物,符合第二條,就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 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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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育類呀....那倒是不用報備! 那就.........辛苦囉!
不過我不懂為什麼要針對這兩個物種? 所謂的害蟲不是很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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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lone |
發表於: 2011/05/09 11:00:5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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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卜;vince1973;oba72367r;chiang3138;=LIKE]民國XX年 帶著" 7仔 " 中秋月圓在溪頭救X團青年中心 趁著月圓正當要變身狼人 不不是~~"良人" 突然腳邊1陣刺痛 一個如來神掌過去 ""1隻蚊子" 當場掛點
民國XX年 帶著" 女友 " 趁著初春 上陽明山 賞花 卿卿我我 漫步在花叢 人群擁雜 腳步一陣錯亂 幾隻鍋牛 壓扁在鞋邊
民國XX年 帶著" 老婆 " 在墾丁享受夏至的陽光 眼中正享受著冰淇淋 腳下一個狼倉 幾隻海螺 碎在礁石上
我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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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 |
發表於: 2011/05/09 11:09:0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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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andy26653;小黑蟲;大便;阿春;chiang3138;=LIKE]
下面引用由bblone在 2011/05/09 11:00pm 發表的內容: 民國XX年 帶著" 7仔 " 中秋月圓在溪頭救X團青年中心 趁著月圓正當要變身狼人 不不是~~"良人" 突然腳邊1陣刺痛 一個如來神掌過去 ""1隻蚊子" 當場掛點 民國XX年 帶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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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我把幼蟲包在衛生紙裡丟掉了.....
我犯了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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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a72367r |
發表於: 2011/05/09 11:35:4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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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Hsu在 2011/05/06 09:09pm 發表的內容: 那是大家一般的認知,但是「動保法」可不這麼認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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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保護過了頭的話,是不是連家裡蟑螂蚊子蒼蠅.....等都不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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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lone |
發表於: 2011/05/10 00:07:24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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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跟 廢死 一樣 讚成 跟 反對 都有其相對的立場 當 自己是當事者 贊成 與 反對 就少有客觀可言
帶 那些動動法的去國家公園打蚊子去...........(記的要申請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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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提芬周 |
發表於: 2011/05/10 00:18:2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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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KISS小蟲;大便;阿春;hueal;bmw竹;D計畫;054;=LIKE]重點明明就是偽造公文,怎麼這麼多人喜歡跳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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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536 |
發表於: 2011/05/10 09:15:3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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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T2536在 2011/05/10 09:16am 第 1 次編輯]
http://mypaper.pchome.com.tw/sowhc/post/1239563318
這是我們mail給太魯閣國家公園信件內容, 轉寄給荒野希望荒野可以一起注意這狀況!! 太魯閣國家公園,你好: 在三禮拜前,與一群好友去太魯閣國家公園遊玩, 我們是荒野之友,也常參與荒野戶外活動,偶有參加蝶會賞蝶,對昆蟲這部分是滿感興趣。 因此到達太魯閣國家公園內,打算泡完溫泉後晚上出發夜探,沿著道路尋燈找昆蟲拍照,卻在傍晚時,附近亂轟轟,原來是有幾位也是來玩順便觀蟲的學生,遇到一台轎車進入太魯閣準備點燈捕捉昆蟲--黑腳鍬形蟲, 討論內容是我們感興趣的,因此湊過去注意聽,原來轎車一行人共五人,其中一人是文化大學學生,有太魯閣合法採集証,可採集任何昆蟲,因為他,帶其餘四位進入太魯閣國家公園,在碧綠神木大迴轉處打算合法點燈--捕捉黑腳鍬形蟲,那時的我們聽到這內容,打從心理羨慕,太魯閣碧綠神木聽說是一處絕佳捕捉黑腳鍬形蟲地點,任何人想在此處點燈捉蟲都是違法的,但他們五人卻可以光明正大去碧綠點燈捉鍬形蟲。 這件事回去後透過轉述,俏巧有幾位仁兄比我更癡迷昆蟲,常會去台北市昆蟲販賣店如:蟲林xx,台北縣板橋:x晶園,這兩家昆蟲專賣店購買昆蟲及相關耗材,前幾各禮拜得知蟲林xx店長B先生--突然增多黑腳鍬形蟲40隻以上在販賣,一隻售價800元。........................................................................................................................................................................................................................................................................更希望太魯閣國家公園可以對於蟲林野售此等行為,加強查緝!!
..................賞鳥人
看來這個蟲店老闆不是被檢舉一個例子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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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 |
發表於: 2011/05/10 09:53:5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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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6年前的新聞了吧?當時還驚動到國家公園處長級長官,喧騰一時;這事情早已告一段落,好像也有人員懲處,不知現在翻出來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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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K |
發表於: 2011/05/10 09:57:42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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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辰太郎;zerosean;054;=LIKE]其實 這種事情浮上檯面的點 是因為偽造文書 當然偽造文書是公訴罪 勸大家還是不要去惹這些麻煩的好 十一年前曾經在好友的引薦下認識那位老闆 當然再他那邊看到很多好蟲而羨煞不已 也開啟了我的玩蟲之路 也跟他購買了不少蟲及請教飼育經驗 他人是蠻不錯的也會告訴你該怎麼飼養 但後來發生這件事情以後 幾個朋友在閒聊時 都為他感到惋惜 希望他趕快度過這陰霾吧 畢竟朋友之中發生這種事情是不願樂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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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536 |
發表於: 2011/05/10 10:58:51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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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bmw竹;=LIKE]
下面引用由Hsu在 2011/05/10 09:53am 發表的內容: 這.......5~6年前的新聞了吧?當時還驚動到國家公園處長級長官,喧騰一時;這事情早已告一段落,好像也有人員懲處,不知現在翻出來是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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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特別意思。
我只是前天看到這個討論串,昨天鍵入〝採集、點燈〞兩個關鍵字, 其中一個搜尋是這個舊新聞,剛好是同一家老闆的樣子。
其次,我是認為為了採集而偽造文書是很不值得也不應該的事情。 |
頂部 |
ngsingfish |
發表於: 2011/05/10 11:19:12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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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MRK;vince1973;zerosean;APPEAR;bmw竹;D計畫;054;=LIKE]
下面引用由史提芬周在 2011/05/10 00:18am 發表的內容: 重點明明就是偽造公文,怎麼這麼多人喜歡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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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35樓大大所言 新聞內容及法院判決-------偽造公文 到保護區不當捉蟲部份,沒看到判決部份,是否別案或別罰,我是不清楚不了解
就本次事件判決 請不要把偽造公文與到保護區捉蟲部份混淆一起談
先不論捉蟲對或不對(有人有興趣可別文再討論) 偽造文書是公訴罪-----原是不對的 難道為了捉蟲而去偽造文書就變成是對的事嗎?
回想剛開始養蟲, 踏入第一家蟲店就是他, 蟲季到來,就能看到很多蟲,羨煞不已 發生這件事情, 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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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部 |
clint |
發表於: 2011/05/10 04:40:2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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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MRK;=LIKE]回想剛開始養蟲, 踏入第一家蟲店就是他, 發生這件事情, 感到惋惜 me 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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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蟲 |
發表於: 2011/05/10 07:10:06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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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小黑蟲在 2011/05/11 03:13am 第 1 次編輯]
我突然又想起以前某學長告誡學弟的一句話:千萬不要說你要做鍬,不然沒人敢用你!
以上純屬經驗分享= = |
頂部 |
psk |
發表於: 2011/05/10 09:49:08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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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komuro;=LIKE]
下面引用由小黑蟲在 2011/05/11 03:10am 發表的內容: 我突然又想起以前某學長告誡學弟的一句話:千萬不要說你要做鍬,不然沒人敢用你! 以上純屬經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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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有想過是為什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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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蟲 |
發表於: 2011/05/10 10:30:1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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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psk在 2011/05/10 09:49pm 發表的內容: 那你有想過是為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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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psk大:說真的,我是沒想過為什麼(可能學長覺得沒挑戰性吧XD∼)。 而我只知道盡自己的本分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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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bugsHuang |
發表於: 2011/05/10 11:10:4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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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會啦, 看怎麼包裝題目還有問的問題。 它們是非常適合研究生態種化及型態適應的一個類群!
像之前有討論過的菲律賓肥角在台灣東西部兩側擴散, 有人說已經長的有不一樣了!如果這個觀察屬實,有太 多太多不一樣的模式和假說就可以用研究這個物種來測試 他們預測的正確性了!
之前在從事台深相關的研究也都有得到各個博物館的幫助, 並沒有遇到甚麼被排斥的事情。也許這一類做鍬型蟲研究的 八卦只是學生之間的口語相傳吧。
下面引用由小黑蟲在 2011/05/11 03:10am 發表的內容:
我突然又想起以前某學長告誡學弟的一句話:千萬不要說你要做鍬,不然沒人敢用你!
以上純屬經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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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ilio |
發表於: 2011/05/10 11:45:2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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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airbugsHuang在 2011/05/10 11:10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不會啦, 看怎麼包裝題目還有問的問題。 它們是非常適合研究生態種化及型態適應的一個類群! 像之前有討論過的菲律賓肥角在台灣東西部兩側擴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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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先確定沒有多次進入台灣與目前所有的"菲律賓肥角"是同一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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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bugsHuang |
發表於: 2011/05/11 00:07:38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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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啦,不過這也是一個很好的討論方向阿! 也會有很多衍生的題目可以探討。
下面引用由papilio在 2011/05/10 11:45pm 發表的內容:
那得先確定沒有多次進入台灣與目前所有的"菲律賓肥角"是同一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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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蟲 |
發表於: 2011/05/11 00:18:17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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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最後由小黑蟲在 2011/05/11 08:19am 第 1 次編輯]
下面引用由airbugsHuang在 2011/05/10 11:10am 發表的內容: 其實不會啦, 看怎麼包裝題目還有問的問題。 它們是非常適合研究生態種化及型態適應的一個類群! 像之前有討論過的菲律賓肥角在台灣東西部兩側擴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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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bugsHuang大~您好 其實說真的,我自己到是沒碰到"排斥"這種狀況。 可是那種"懷疑"性的言語聽多了實在是不好受,很挫折。 而我想也有可能是airbugsHuang大跟我遇到的人,或者是別人對我或airbugsHuang大的眼光、角度不同,而遭遇的情況不同吧,很不巧的這是我求學過程經歷過的事情∼"∼。
但說實在的,我相信我現在所待環境比起以前算好很多了,至少我可以更有機會的去跟別人探討、了解、研究我有興趣的東西。而之前所述的那些經歷,是小弟看到各位蟲界先進討論那麼多文之後,心中實在是掩不住自己曾經碰過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從何而來的,我想大家所持的看法不一!
而現在我再仔細想想蟲林野售今日所發生的這件事情!在我的角度看可能會是一件好事吧(先聲明,小弟不是數落阿智大哥)!我的看法是,這件事反而製造了一個議題浮上檯面,讓蟲友們重視、討論。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煩諸位前被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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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彩虹鍬 |
發表於: 2011/05/11 09:27:39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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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吃鹽酥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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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蘇仔 |
發表於: 2011/05/12 09:58:38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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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KE=gbs;=LIKE]主 文 ○○○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為能前往○○○○○○○○○○○保護區採集昆蟲,竟基於 偽造文書以行使之犯意,於民國○○年○月間之某日,在○○ ○○○○○○住處,利用網路下載○○○○大學書函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公文,並經電腦加以修改 主旨略為:「本校○○○○○○學系○○○教 授指導之研究員○○○、○○○2 員,為進行『鞘翅目植食 性金龜多樣性與森林樹種之關係』需要,擬於○○年○月至 ○○年○月間,於○○○○○保護區及其周邊進行研究實驗, 敬請惠予同意」之○○○○大學書函,以及內容略為:「同 意研究員○○○、○○○進入○○○○○保護區調查採集」 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函文。旋於○○年 ○月○○日晚間○○時○○分許,○○○即持前開偽造不實之 ○○○○大學書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函 文,與友人共同前往○○○自然保護區,並在○○○保護區 入口處之管理站,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 處○○工作人員○○出示前開偽造不實之書函及函文而行 使之,○○○遂據以准許○○○等人進入○○○自然保護區 。嗣○○○獲報知悉○○○行為有異,遂進入○○○保護區 內查看,並請○○○出示前開不實文書拍照後,請○○○配 合至管理站辦公室瞭解狀況,惟○○○竟逕自離去。案經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告發暨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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