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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抓野生動物! 男子上山抓竹雞 吃6萬罰單 (http://insectforum.no-ip.org/gods/cgi-bin/topic.cgi?forum=7&topic=6992)


-- 作者: 小呂
-- 發表時間: 2008/01/17 03:20:30pm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116/17/ry63.html
不知抓野生的昆蟲會不會被罰?


-- 作者: LSSAH
-- 發表時間: 2008/01/17 03:48:39pm

抓蟲當然可以罰,只是警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 作者: 呆鬼
-- 發表時間: 2008/01/17 04:13:14pm

=  =真是...........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 作者: 兜類王2003
-- 發表時間: 2008/01/17 10:43:54pm

那吳郭魚也是野生動物   豈不是連魚都不能釣了@@


-- 作者: butterfly
-- 發表時間: 2008/01/17 11:01:27pm

記者們通常都會遺漏些地方
他沒詳細說明該男子狩獵的地點


-- 作者: 阿不啦
-- 發表時間: 2008/01/18 00:02:51am

[quote][b]下面引用由[u]兜類王2003[/u]在 [i]2008/01/17 10:43pm[/i] 發表的內容:[/b]
那吳郭魚也是野生動物   豈不是連魚都不能釣了@@
[/quote]
沒腳的不算....好像是吧


-- 作者: yoshi
-- 發表時間: 2008/01/18 00:25:39am

[quote][b]下面引用由[u]阿不啦[/u]在 [i]2008/01/18 00:02am[/i] 發表的內容:[/b]
沒腳的不算....好像是吧
[/quote]
好像不是 視種類而定


-- 作者: 阿不啦
-- 發表時間: 2008/01/18 00:48:09am

[quote][b]下面引用由[u]yoshi[/u]在 [i]2008/01/18 00:25am[/i] 發表的內容:[/b]

下面引用由阿不啦在 2008/01/18 00:02am 發表的內容:
沒腳的不算....好像是吧


好像不是 視種類而定
[/quote]
你是對的
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15144742&type=&code=

不過感覺這條文有點模胡, 感覺是執行單位說了算
像是以北縣來說,目前全面禁溪的政策來說....都違反
但以該條文來說, 釣吳郭魚...吳郭魚這小強中的魚類違反哪一條
要找還是有違反之處, 所以就是自己看著辦吧


-- 作者: 大蕃薯
-- 發表時間: 2008/01/18 09:38:27am

[quote][b]下面引用由[u]LSSAH[/u]在 [i]2008/01/17 03:48pm[/i] 發表的內容:[/b]
抓蟲當然可以罰,只是警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quote]
這篇新聞有說的較詳細規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16/today-so1-2.htm
其中有寫到--~還好,法條列舉的一般類動物未包括魚類與昆蟲類,抓魚、捕魚、打蚊子、蟑螂,不會有問題。~


-- 作者: LSSAH
-- 發表時間: 2008/01/18 12:24:25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大蕃薯[/u]在 [i]2008/01/18 09:38am[/i] 發表的內容:[/b]
這篇新聞有說的較詳細規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16/today-so1-2.htm
其中有寫到--~還好,法條列舉的一般類動物未包括魚類與昆蟲類,抓魚、捕魚、打蚊子、蟑螂,不會有問題。~
[/quote]
執法者說的算.......
而且多數採集的地方都是保護區範圍....看看可不可以罰吧


-- 作者: d2758303
-- 發表時間: 2008/01/18 02:57:52pm

應該是牽扯到買賣圖利吧.


-- 作者: 葉子蟲
-- 發表時間: 2008/01/19 11:39:39pm

研究了一下,處罰的根據是野動法第17條和49條。
罰六萬算是最消費金額,問題是:
所指(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為不可能,
因為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政府劃設有(劃定之區域),
因此,目前在台灣,
只要是-------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
                    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
     一律可以開罰至少新台幣六萬塊錢(最低消費金額)
還好(冒冷汗)昆蟲雖是野生動物,但不在被要求的範圍內,
否則,日採或夜採昆蟲,就太危險了。

在台灣捉竹雞(鳥類的一種,除非說--雞非鳥),
按照目前情形(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有劃定區域),
當然要被罰錢了。
所以,除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要怎樣認定呢?),
在台灣包括外島,只要是碰到(  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  )
大概都得東張西望才可以,不然恐怕得大失血了。
這樣子立法,
不知道是不是為了保護那四種野生動物?
萬一下次修改法律,增加----昆蟲-----
那蟲店可就要賺大錢了(不能捉蟲,只好跟蟲店買蟲了)。  


-- 作者: staiping
-- 發表時間: 2008/01/20 09:09:30am

那要是在私人地的山上捉的也算嗎?
是野生的沒錯,但是在私人的土地上要是地主同意這樣可以嗎?


-- 作者: butterfly
-- 發表時間: 2008/01/20 09:52:52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staiping[/u]在 [i]2008/01/20 09:09am[/i] 發表的內容:[/b]
那要是在私人地的山上捉的也算嗎?
是野生的沒錯,但是在私人的土地上要是地主同意這樣可以嗎?
[/quote]
只要是野生動物都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範圍
去翻翻野保法的條文你就知道可不可以嚕..............
有些地方可能會讓你滿肚子疑問

野生動物是自由來去的,不算是地主的財產
(可是如果地主是國家那就另當別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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