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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flyaway
-- 發表時間: 2007/12/07 12:14:29pm
動保法初審》虐待動物 罰錢公布姓名 更新日期:2007/12/07 07:30 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
針對虐待動物的累犯,修正草案中也將課以重罰,規定在五年內若再違反兩次以上,當事人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也增訂,對於嚴重虐待動物、宰殺貓犬,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宰殺的動物,都將處以罰鍰。在通過的修正草案第十條新增規定,對動物不得有「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也不能在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使用暴力、不當電擊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傷害性方式標記。
修正草案中也明定,對動物不能未經人道昏厥,就灌水、吊掛、放血等。這項修正意味著,以往宰殺豬隻或雞鴨,在屠體有意識的情況下逕行灌水、吊掛及放血的行為,未來都將禁止。
-- 作者: 雞雞
-- 發表時間: 2007/12/07 08:30:29pm
這個政策不錯~
-- 作者: 蟲新命名
-- 發表時間: 2007/12/07 11:35:08pm
如果這樣的話以後寵物電不是都不用開
-- 作者: kging0712
-- 發表時間: 2007/12/08 07:45:48am
[這篇文章最後由kging0712在 2007/12/08 07:46am 第 1 次編輯]
殺人搶劫者比照辦理才是應該做的。
-- 作者: 黃老邪
-- 發表時間: 2007/12/08 10:02:36am
[quote][b]下面引用由[u]蟲新命名[/u]在 [i]2007/12/07 11:35pm[/i] 發表的內容:[/b] 如果這樣的話以後寵物電不是都不用開 [/quote] 上面的法令沒有牽扯到寵物店的正常行為呀!
-- 作者: Kooka
-- 發表時間: 2007/12/11 02:26:55pm
那麼採集昆蟲算是虐待嗎? :em14:
-- 作者: chengtw
-- 發表時間: 2007/12/11 02:49:04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Kooka[/u]在 [i]2007/12/11 02:26pm[/i] 發表的內容:[/b] 那麼採集昆蟲算是虐待嗎? [/quote] 動保法是以脊椎動物為主 採集昆蟲則是牽涉野生動物保育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的處罰可就重了
-- 作者: eric0517
-- 發表時間: 2007/12/13 01:38:48am
動物保護法其實早該給它通過了~ 我們生活在這片土地上,只有使用權並無擁有權 這空間的生物也與我們共生共死,當了義工之後才體認到生命的可貴 試想一下,如果我們今天是被別的物種所統治,你會希望他們如何的 對待我們~~
-- 作者: 蟲321
-- 發表時間: 2008/02/11 11:47:03pm
這樣以後台灣就比較不會有人虐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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