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鍬形文
-- 發表時間: 2007/07/10 10:52:36pm
保育類的昆蟲.如果要做標本有違法嗎??(撿到時已經掛了)
-- 作者: 阿snm
-- 發表時間: 2007/07/10 10:53:44pm
這個問題 以前就有過!! 也是違法= = 詳細您可能要爬文
-- 作者: michelle
-- 發表時間: 2007/07/10 10:54:18pm
依法 仍是不被允許的(依然是違法的)
-- 作者: beretta929
-- 發表時間: 2007/07/10 11:02:04pm
保育類的任何生物都是不能打擾的. 拍照可以.
-- 作者: 呆鬼
-- 發表時間: 2007/07/11 01:14:42pm
保育類動植物不能持有... 去看看農委會的網站吧... 除非你是經過申請的教學團隊才可以...
-- 作者: 我愛紅圓翅
-- 發表時間: 2007/07/11 03:39:06pm
應該是違法 撿到的話 低調點好~~
-- 作者: 硬硬大雞排
-- 發表時間: 2007/07/12 02:11:49pm
[這篇文章最後由硬硬大雞排在 2007/07/12 03:11pm 第 1 次編輯]
第 16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size=2][color=#FF0000]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color][/size]。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size=2][color=#FF0000]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color][/size]。 第 18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 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 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野生動物之[size=2][color=#FF0000]活體[/color][/size]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size=2][color=#FF0000]產製品[/color][/size],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 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 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 所以只要您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標本沒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持有就是違法
-- 作者: 鍬形文
-- 發表時間: 2007/07/13 12:38:02pm
謝謝各位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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