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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阿snm
-- 發表時間: 2007/06/17 04:42:02pm

前天去烏來信賢採集

採集到一半 我發現身後有一臺車一直不開走

回頭ㄧ看才知道是警車!!!

驚了一下! 然後他下車馬上就拿相機拍我們的車牌

...


然後警告我們馬上離開 ...

總之我們不懂的是:

1.烏來信賢屬管制區?
2.說獨角仙是保育類不能抓?

當天蟲況也差!根本半隻蟲都沒帶回...囧rz
後來想想 抓蟲犯法?
還是低調點吧!各位

希望大家不要遇上這種事

祝順利!! :em17:


ps當天還遇到原住民朋友跟我們兜售甲蟲 難不成沒有蟲的原因是....


-- 作者: 羅賓
-- 發表時間: 2007/06/17 05:11:08pm

野生動物保育法同樣有保護昆蟲
所以不管是不是保育類
用特殊工具捕捉其實都違法
只是執法單位執行度上的問題而已
大多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在說
員警才不管是不是保育類
只要他懷疑就可以帶你回警局坐坐
一樣很麻煩


-- 作者: monkeyb307
-- 發表時間: 2007/06/17 06:29:39pm

= =|||  所以
我想請問
只要不在禁止採及區域
以及不採級保育類的前提下
不用特殊器具採集就不算犯法?
以及    特殊器具的定義???


-- 作者: LSSAH
-- 發表時間: 2007/06/17 10:53:04pm

台灣沒什麼地方是"可以採集"的地方
只要條杯杯要帶你走,你就跟著去喝茶吃便當啦
抓蟲就是低調
別忘了!我們可是走鋼索啊!
這其實是犯法的行為~~以台灣的相關法規來看是如此
這類文章在站上很多,可以去爬爬文


-- 作者: ZORRO529
-- 發表時間: 2007/06/17 11:24:02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monkeyb307[/u]在 [i]2007/06/17 06:29pm[/i] 發表的內容:[/b]
= =||| 所以
我想請問
只要不在禁止採及區域
以及不採級保育類的前提下
不用特殊器具採集就不算犯法?
以及 特殊器具的定義???
[/quote]
所謂特殊器具 其實也沒什麼
就是任何可用來抓蟲的工具都算 所以只能徒手抓
但是 徒手抓蟲 執法單位只要認定你是在騷擾野生動物
ㄧ樣可以開罰
在台灣要採集任何的野生動物
其實都要跟當地的管理機關申請核發採及許可證
歸林務局管轄的區域就跟當地的林管處申請
屬於當地的縣市政府管轄的區域 就要跟縣市政府申請
國家公園就是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
目前台灣沒有ㄧ處是可以不用申請就能合法採集的
只是目前沒有非常嚴格執行
所以沒遇到執法人員還好
遇到了 就要自求多福
就怕執法人員刁難


-- 作者: 7-11
-- 發表時間: 2007/06/17 11:54:50pm

依照目前氾濫的商業採集行為
離法令大開鍘之日應該不遠了

所以如果只是個人性質的採集
還是得小心  別掃到颱風尾了


-- 作者: 羅賓
-- 發表時間: 2007/06/18 01:12:19am

回些比較有營養的...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一 章 總則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
                           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color=#8A2BE2]昆蟲[/color]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六、野生動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
                          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包括做標本Orz

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
手賤也犯法Orz

十一、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
                         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讓仙仙爬樹和做標本XD

十二、獵捕: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
                         物之行為。
補蟲網列為其他器具

十三、加工: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
                         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
           
十四、展示: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

以上只是一些詞彙的用法而已
詳細法條還有得查咧XD
http://www.pulifarm.org.tw/farmlaw/green/2-8-4-5.html
有興趣可以看看


-- 作者: 西瓜皮
-- 發表時間: 2007/06/18 01:37:56am

晚上去了信賢 也遇見了警用吉普車 不過他並沒有理我
山上飄小雨 花一小時 只撿了隻扁母


-- 作者: alshaw
-- 發表時間: 2007/06/18 02:54:01pm

對不起
我是來閒嗑牙的
羅賓大你的頭像
如果再黑一點
就真的是"羅賓"了
>>>>>>>>>>>>>>>>>逃


-- 作者: 羅賓
-- 發表時間: 2007/06/18 03:05:36pm

大家都好色喔= ="


-- 作者: butterfly
-- 發表時間: 2007/06/18 06:58:06pm

真的詳細去理解之後
大家應該會發現...........這個法............
可以[深入探討]的地方還真是多

聽說有個朋友去抓蝴蝶
被原住民堵.............xd.........
原住民自己都在管制地拿槍亂打獵了
還敢有立場說別人喔


-- 作者: danielwu99
-- 發表時間: 2007/06/18 07:53:50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羅賓[/u]在 [i]2007/06/18 03:05pm[/i] 發表的內容:[/b]
大家都好色喔= ="
[/quote]
快換一張……
喔…又流鼻血了……


-- 作者: 阿snm
-- 發表時間: 2007/06/18 11:11:30pm

說真的

會照成原住民朋友們也去抓蟲

這也跟整個大環境有關阿!

台灣還真是處處有商機阿!!!

感謝羅賓大的說明


不過圖片真的好色...  :  P


-- 作者: 羅賓
-- 發表時間: 2007/06/18 11:38:06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阿snm[/u]在 [i]2007/06/18 11:11pm[/i] 發表的內容:[/b]
說真的
會照成原住民朋友們也去抓蟲
這也跟整個大環境有關阿!
台灣還真是處處有商機阿!!!
...
[/quote]
XD哪有很色啦 = =
三點不露的
習慣就好

想再強調一下...我貼的那個只是名詞解釋喔
詳細法條要再查
不過通常會解釋就是表示有犯法事宜啦= ="
當初也看的心慌慌阿
現在這波的商機看起來真的有點危機四伏
也許該到降溫的時候吧...
Orz我才剛開始耶


-- 作者: stagtech
-- 發表時間: 2007/06/24 04:38:30pm

小時後拿著捕蟲網快樂的回憶如今變成犯法的惡事?
山坡地大量開發無人管卻來抓我麼這些小咖?
在我看來這根本是欺負善良老百姓,撿幾隻蟲就會被警告還拍車牌威脅,訂一大堆規矩這個不行那個不准的,這年頭還有麼事不違法?


-- 作者: monkeyb307
-- 發表時間: 2007/06/24 05:12:00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stagtech[/u]在 [i]2007/06/24 04:38pm[/i] 發表的內容:[/b]
小時後拿著捕蟲網快樂的回憶如今變成犯法的惡事?
山坡地大量開發無人管卻來抓我麼這些小咖?
在我看來這根本是欺負善良老百姓,撿幾隻蟲就會被警告還拍車牌威脅,訂一大堆規矩這個不行那個不准的,這年頭還有麼事 ...
[/quote]

據我所知
我上烏來所看到的情況比較不一樣
雖然有巡山員
可是似乎只抓沒辦入山證的人
警察也說拍照只是例行公事
要不要辦就看他們高興了


-- 作者: 維維
-- 發表時間: 2007/06/24 05:23:58pm

也許是警察拼業績= =...?(亂猜的)
但這幾年全球的自然環境真的逐漸在惡化
不好好保育也許哪天真的會絕種也說不定Orz


-- 作者: allen0929
-- 發表時間: 2007/06/24 06:24:44pm

關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很多大大在N年前已經討論很多...小的提出一項

在用詞定義裡..
一  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這裡面有--昆蟲--兩個字

但是第17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
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
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有沒有發現...一樣是逐項表列...但是魚類跟昆蟲不見了...

我猜想這不是不小心...應該是立法時顧及現狀的結果...不然豈不是連釣魚都不行了...確實的原因則要去參考當時的立法要旨

法令訂在那裡...蟲友對它的詮釋是一回事,警伯對它的詮釋是另一回事,檢察官的看法(決定起不起訴)...法官大人的裁判(決定有沒有罪)...這比較重要
但也不用因為這樣...警察來關切時就跟他們大小聲...盡量低調些省得麻煩
畢竟希望玩蟲可以長長久久....


-- 作者: stagtech
-- 發表時間: 2007/06/24 09:01:57pm

其實警察也是受害者,而且他們也只是奉命行事。
幹是幹那些有關單位該管該罰的不去做,專門找好欺負的下手。
規定一般民眾不行這不行那,把保育的帳算在我們這些愛蟲人身上。
山上大樓公園東蓋西蓋得,把原始林挖掉種些好種的對人有利的樹,
完全不去考慮野生動物是否會消失。
自己幹了蠢事,又對老百姓就講保育:「你看!野生動物消失都是你們的錯喔!」。就算從此沒人抓蟲,蟲依然會消失。


-- 作者: SISBROS
-- 發表時間: 2007/06/24 09:53:04pm

大家怎麼不往另一方面想
三更半夜到人家附近游蕩,  附近住戶也會怕是什麼不良少年!!!
對當地人來說也會有不安全感!!!


去別人的地盤抓蟲有注意維護當地環境嗎?還是垃圾隨手就丟? 有先與當地人打招乎嗎? 還是一臉兇神惡煞,  你管我的德性??

不要只認為別人找你麻煩!!  別人還會認為你們找別人麻煩咧!!!
 [color=#00008B]多幫別人想一想! (優客李林的歌)[/color]


-- 作者: 天穹之鏡
-- 發表時間: 2007/06/26 02:01:10pm

這篇文章我受益良多~~原來任何在野外的採集都是有法令保護的~~反正行事低調點~~畢竟自己也是剝奪了生物在野外自由生存的權利~~只好以無形的默契合理化現實有形的問題


-- 作者: chihyuhu
-- 發表時間: 2007/06/26 06:21:42pm


林務局管區內的東西皆為國家財產, 只有到國家公園去 才會比較有明示的

招牌告知 不可攜帶 園內 任何東西下山,往往警察 常會 睜一之眼蔽一隻眼

因此 我們再採集時 常常忽略的 這件小事,所以被警告 到還是小事.

所以小心還是最基本的  點燈也不要太招搖 免得惹來不必要的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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