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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督促立法院盡速修改民法的繼承 法令 (http://insectforum.no-ip.org/gods/cgi-bin/topic.cgi?forum=7&topic=5108)


-- 作者: cwk13
-- 發表時間: 2007/05/15 08:46:46am


>>>> 各位
>> 請將這個訊息傳播出去
>> 希望能降低自殺率
>> 感恩
>> 阿彌陀佛
>>
>>
>>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
>>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
>>
>> 「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
>>
>> 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
>> 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
>>
>> 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
>>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
>> 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
>> 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
>> 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
>>
>> 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
>>
>> 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
>>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
>>
>> 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
>>
>> 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
>>
>> 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
>>
>> 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
>>
>> 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
>>
>> 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
>>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
>>
>> 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
>>
>> 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
>> (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
>>
>> 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
>> 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
>>
>> 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
>> 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
>>
>> 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
>>
>> 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
>>
>> 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
>> 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
>>
>> 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
>>
>> 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
>>
>> 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
>>
>> 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
>>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
>>
>>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
>> ,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
>>
>> 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
>>
>> 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
>>
>> 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
>> 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
>>
>> 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
>> 險。
>>
>>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
>>
>> 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
>>
>> 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
>> 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
>>
>> 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阿彌佗佛!


-- 作者: syl580813
-- 發表時間: 2007/05/15 09:57:38am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所以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跟本是騙人的.應該是說判罪之前人人不平等.懂得法律你知道怎麼跟法官應答.脫罪.不懂...............等著被關.


-- 作者: 9600
-- 發表時間: 2007/05/15 06:39:30pm

大家參考一下(google查的):
法務部的: 限定繼承,確保繼承人權益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992&ctNode=96&mp=001

說穿了就是要辦理限定繼承, 不要辦理拋棄繼承, 問題就少~

個人認為與其哀求立法院不如多周告這個觀念~

p.s.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uld.judicial.gov.tw/28.如何辦理限定繼承.htm
(或是這個link
http://uld.judicial.gov.tw/28.%E5%A6%82%E4%BD%95%E8%BE%A6%E7%90%86%E9%99%90%E5%AE%9A%E7%B9%BC%E6%89%BF.htm
)


-- 作者: a1210032
-- 發表時間: 2007/05/15 06:53:51pm

對不起,就算你什麼都辦了,地下錢莊會放過你嘛,現在銀行討不到的帳都轉給它們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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