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tianyoher
-- 發表時間: 2017/09/26 07:46:54pm
[LIKE=sason;美他力佛;yichance1;kuwata;艸肅月月鳥;nick2014;054;100隻戰神;留言板板主;nttu-96311;=LIKE]火大了,黑貓你這次惹到我了 消費關係要旨:黑貓宅急便託運條款違反法令疑義 申訴處理經過: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 一、申訴人於106年9月25日委請友人以黑貓宅急便(以下簡稱黑貓)之「經濟宅急便」寄送物品一件(託運單號770024679722),指定於9月26日13時前配達,惟系爭包裹未依限完成配送,申訴人多次聯繫黑貓宜蘭、高雄鼓山營業所均稱係因人為發貨錯誤所致而不知去向;復經多次撥打客服電話後,始於9月26日下午5時送達,違約事證明確。 二、依據黑貓託運條款第十二條第三項:因貨物遲延送達(係指貨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但運送人已以『不在連絡單』不在此限)者,運送人對託運人發生之損害,則於運費之範圍內賠償之。惟查: (一)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消保法第11、12條定有明文。 (二)黑貓如因可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而致貨物遲延送達,消費者可能蒙受之損失,包括等待之時間虛耗、重要買賣之交貨延誤與締約取消、甚或身體健康之危害(如寄送藥品醫療器材等),不一而足;然探究上述黑貓條款文義,運送人僅賠償運費95元,不僅不符比例原則,亦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又,運送人無論遲延送達多久,均只賠償運費95元,此乃顯係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亦違反民法第247-1條規定,應屬無效。 (三)次查黑貓託運條款對因歸責於運送人之事由而致貨物遲延送達應如何進行賠償,全無明確文字說明,不啻形同具文,有違消保法之立法本旨。 請求內容: 申訴人認黑貓託運條款有違反法令疑義,請求消保官主持公道。 在下可沒說是寄蟲喔.... 已於106年9月26日向台北市(企業所在地)提出申訴(天龍國的消保官應該比較強吧) 就算申訴不成功,逼使這些大企業關助消費者權益也好 感謝dreambazaar大大的從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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