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eric71903
-- 發表時間: 2012/07/19 08:59:59pm
[LIKE=45500;楷仕黃;今天好冷;kgb;=LIKE]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846338 這就是台灣法治教育下的官員 好大的官威阿! 同樣是身為影像工作者,我們極力支持 這位流浪攝影師一路告到底 每張照片都是辛辛苦苦拍來的 而其他人怎麼可以非經允許擅自盜用他人的圖片 這種違法行為應當受社會大眾以及法律的譴責
-- 作者: 葉子蟲
-- 發表時間: 2012/07/19 09:22:54pm
[LIKE=eric71903;芳710614;今天好冷;=LIKE]搜證應該是重點: ∼∼就是用拍照或錄影的方式,證明對方使用了你的照片∼∼ 證明自己是創作者: ∼∼就是備妥自己是被盜用照片的創作人的證據∼∼∼∼∼∼ 這樣就可以請對方出面解決或直接告到法院去了! 國家公園的公播影片能是發包給私人公司接案, 那私人公司就是有營利行為了 所以提告應該會很順利才是呀! 怎麼不是樓主的照片被盜用呢?太可惜了啦!
-- 作者: Hsu
-- 發表時間: 2012/07/19 09:22:58pm
[LIKE=eric71903;阿春;KIMURA;=LIKE]實際上 阿管處是侵權者也是受害者,只是他們想推責的態度不好。現在好多工單位外包給各文化協會、文史工作單位,這些單位水準、品德良莠不齊,但自恃甚高,搞出好多笑掉大牙的事猶不自知。 基隆 六堵險圳就是例子,明顯的岳飛打張飛,卻自認有史實依據,當時的市長大名還刻在上面;六堵山上的土壕溝也被“考據”成是 荷蘭人遺跡,還好簡介牌已毀損。
-- 作者: eric71903
-- 發表時間: 2012/07/19 09:28:19pm
[LIKE=虫話區;=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葉子蟲[/u]在 [i]2012/07/19 09:22:54pm[/i] 發表的內容:[/b] 怎麼不是樓主的照片被盜用呢?太可惜了啦! [/quote] 如果這齣是林英典的... 我想會更精采...XDD
-- 作者: 盧新月
-- 發表時間: 2012/07/19 10:02:44pm
[這篇文章最後由盧新月在 2012/07/19 10:04:57pm 第 2 次編輯]
台灣的官僚文化還有更陰的 假使你是一個中階的公務人員 某天你在工作中出了意外 情況如果是重傷或是翹掉了 那麼政府機關會派人向你家屬說明退休或離職相關 目的是在你的家屬傷心無助之於 趁機安撫他們順便封住他們的嘴 以便他們能夠封鎖消息或日後能夠推卸責任 這是非常陰的 而且日後家屬發現照著政府派來的人做 會虧大 因為這也是哪們目的之一 這些官場背後的黑暗面就要靠大家來揭發它了 [color=#FF0000][b][size=5]※以上言論代表本人[/size][/b][/color] (你沒看錯,是"代表")
-- 作者: 今天好冷
-- 發表時間: 2012/07/19 10:26:31pm
[LIKE=楷仕黃;=LIKE][UploadFile=images_1342707989.jpg]
-- 作者: wilsonsu
-- 發表時間: 2012/07/20 00:41:32am
ㄧ般委外製作或是對外招標..都要切結不侵害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廠商切結了..如有侵權本來就找侵權人(承攬製作公司)...被侵害人應該要找對人吧... 尊重智慧財產權是應該的..也應找真正侵權的人或公司...既然連結文章的作者都有`dvd的被面影像..應該上面就有製作公司..為何不告製作公司?不解? 製作公司使用侵權照片跟阿管處有蝦咪關係?不是很理解
-- 作者: dugalus
-- 發表時間: 2012/07/20 08:16:28am
在這裡看到這標題 我以為eric71903就是被盜用的事主 這檔在01那邊燒很大 不知結果會怎樣?
-- 作者: eric71903
-- 發表時間: 2012/07/20 09:07:08am
[quote][b]下面引用由[u]dugalus[/u]在 [i]2012/07/20 08:16:28am[/i] 發表的內容:[/b] 在這裡看到這標題 我以為eric71903就是被盜用的事主 這檔在01那邊燒很大 不知結果會怎樣? [/quote] 哈哈~我只是照原標題轉貼來的~ 我有"[轉貼]" 而且生態攝影這種要爬山路累死人的東西我這個阿宅沒法度啦... 看到這件事...反觀之前昆論的盜圖事件... 那些小鬼應該要心有警惕 法治觀念是不應該有年紀差別的 犯法就是犯法,法律當前,不是有人幫你講話你就會沒事的 除非幫你講話的是總統,不然該受逞罰的人還是要受到逞罰
-- 作者: Hsu
-- 發表時間: 2012/07/20 09:24:54am
[LIKE=eric71903;=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wilsonsu[/u]在 [i]2012/07/20 00:41:32am[/i] 發表的內容:[/b] 製作公司使用侵權照片跟阿管處有蝦咪關係?不是很理解 [/quote] 盜的圖在阿管處播放,即使不知情還是有些責任,但阿管處實際上也是受害者。 只是整件是重點是該文化公司,部份有色彩或打焦土的人卻硬生生將責任往官方推。看到這種現象真的覺得好可悲,有需要這麼“恨”嗎?
-- 作者: asdf1342
-- 發表時間: 2012/07/20 09:46:49am
[LIKE=KIMURA;=LIKE]其實像這種私權受侵犯的例子相當相當多 民事案件求償金額小於台幣20萬者 通常打官司是不划算的 所以著作權侵權的犯者其實很小心只選用 幾張/每人 的話 每個受侵害者個人都很難去打官司的 因為律師費要自己先出 打贏了還是虧(補償金<律師費) 如樓主提供的案例 自己跑就要花時間及請假 很顯然案主自己沒搞清楚 ---打官司和正義公理是無關的--- 打仗就是要贏 如果沒有屍橫遍野的覺悟 不如不要打 這也就是犯者的"恐怖平衡"策略 小弟自身的經歷案例 數年前聽朋友打一則官司 內容有數十張圖 也是公家單位的包商使用後未付款 該案全權交由律師處理 從頭到尾不用出面 初期只要付律師工本費數萬元 打輸不退 打贏可扣抵律師費 所以律師會很努力的去爭取"罰金" 因為智財法規定罰金10-100倍 用意就是遏止侵權者去欺負小老百姓 so 結果: 廠商敗訴 要付權利金加罰金 友人(作者)拿回全部權利金及車馬費及預付律師費 完全無損 律師 ..... 別生氣 賺最多 提供這個案例是要建議各位 如果自己不存貪念 讓律師去賺 自己不會有任何實質損失 當然這案例比較大(侵權數量多) 如果如樓主提供的案例 最好聯合其他受害人 共同聘請一個律師 成立集體訴訟案 這樣成功機會就高了 另 根據現行法律 此私權相關案子 最好一開始就請律師協助 不要把 "無關第三者" 給逼到和收害者相對方去 別生氣 這是法律規定的 甲方(公家單位)真的是第三者 也是受害者 so 不要做無知庄腳人的言行舉動 將甲方逼向犯者那一邊 而是要"爭取"所有受害者一起向犯者求取應有權利 這事 建議交給律師去做專業處理(協調溝通也是律師的專長喔) 最後 別介意律師賺最多 畢竟專業服務是要錢的 只要自己沒有實質損失就好 提供自身經驗 給大家參考
-- 作者: papilio
-- 發表時間: 2012/07/20 10:13:54am
[LIKE=Hsu;KIMURA;=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eric71903[/u]在 [i]2012/07/19 08:59:59pm[/i] 發表的內容:[/b]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57&t=2846338 這就是台灣法治教育下的官員 好大的官威阿! 同樣是身為影像工作者,我們極力支持 ... [/quote] 剛剛去了解了一下狀況... 有些事果然不能只看一造的說詞啊...
-- 作者: Hsu
-- 發表時間: 2012/07/20 10:50:42am
[LIKE=eric71903;宏偉;054;KIMURA;=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asdf1342[/u]在 [i]2012/07/20 09:46:49am[/i] 發表的內容:[/b] 打仗就是要贏 如果沒有屍橫遍野的覺悟 不如不要打 這也就是犯者的"恐怖平衡"策略 [/quote] 曾經也有這種想法,隨著年紀增長,發現並不需如此;凡事得理饒人,日後處處貴人。
-- 作者: asdf1342
-- 發表時間: 2012/07/20 01:00:52pm
[LIKE=Hsu;eric71903;=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asdf1342在 2012/07/20 01:02:40pm 第 1 次編輯]
[quote][b]下面引用由[u]Hsu[/u]在 [i]2012/07/20 10:50:42am[/i] 發表的內容:[/b] 曾經也有這種想法,隨著年紀增長,發現並不需如此;凡事得理饒人,日後處處貴人。 [/quote] 所以說還是需要律師出來做適當的溝通協調 平時大家溝通的習慣並不是很合宜 所以一開始廠商都會有某些恐怖平衡的招數作包裝 公家雖然是第三者 但是為了自保(不能要人家不保護自己吧!! 這樣就不公平了) 也會很小心去應對 (所謂的責任義務是要由法院發函去要才算 可不是隨便個路人要就給---順便回JACKIE0324大大的文 ) 所以才說不要把中間人逼到對方去 也許由律師出面協商之後 三方以等同第一審效力的"調解"形式就可以簡單圓滿的處理好某些小案件
-- 作者: 葉子蟲
-- 發表時間: 2012/07/20 08:24:50pm
[這篇文章最後由葉子蟲在 2012/07/20 08:32:29pm 第 1 次編輯]
如果雙方無法和諧結束,那麼,接下來應該就是雙方的∼∼∼∼∼最後決戰∼∼∼∼∼∼∼ ∼∼∼∼∼∼∼∼∼∼∼∼合理使用∼∼∼∼∼∼∼∼∼∼(必殺技) 什麼叫合理使用?看看吧!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9&act=read&id=13 所有公部門都不會輕易放棄的必殺技!
-- 作者: asdf1342
-- 發表時間: 2012/07/22 12:40:55pm
[quote][b]下面引用由[u]葉子蟲[/u]在 [i]2012/07/20 08:24:50pm[/i] 發表的內容:[/b] 如果雙方無法和諧結束,那麼,接下來應該就是雙方的∼∼∼∼∼最後決戰∼∼∼∼∼∼∼ ∼∼∼∼∼∼∼∼∼∼∼∼合理使用∼∼∼∼∼∼∼∼∼∼(必殺技) 什麼叫合理使用?看看吧! http://www.copyrightnote.or ... [/quote] 這招 看來會被使用也很合理 畢竟在採購法的架構下公部門是站在甲方 也就是也算是被害人的第三者 在法律上要先弄清楚兩兩相互關係時 對公部門來說這是很容易判別的好招 反正侵權的問題通常都是乙方(承包商)對丙方或丙方以下(承包商底下小包商) 所以一開始甲方就要用很簡潔的方式把自身排除在外 而在侵權問題有結果之後 甲方才能依判決對乙方採取適當求償或修正要求 所以對著作權人(通常就是丙方或丙方以下)來說 千萬不要把甲方逼向乙方靠攏 擊鼓鳴冤要大人主持公道的方式是不對的 因為不應該擊這家衙門的鼓 擊錯了鼓 找錯了大人 沒法子處理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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