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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蟲論壇 (http://insectforum.no-ip.org/gods/cgi-bin/leobbs.cgi) |
-- 作者: BCAA
[LIKE=BCAA;eric71903;u4851;asdf1342;yyuuii14789;阿邱;cs40378;=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BCAA在 2012/07/09 10:05:33am 第 3 次編輯] 根據報導指出,兩名學生被警方發現在樹上勾東西(昆蟲採集者的行話叫"撈花"或"敲樹"),警方認為行跡可疑,再加上兩人抓了51隻的鍬形蟲,違反昆蟲採集的常理,因此警方認為2人可能觸犯野動法,並通知縣府農業處林務科人員到場鑑定,並研議是否裁罰。 此外蕃薯藤自然新聞與相關承辦人員確認後發現,兩名學生自稱大量捕捉甲蟲是「帶回台北繁殖做為教學研究用」,而林務科也認定2人捕捉的鍬形蟲屬於一般類,但因兩名學生一開始態度惡劣,被警方盤查時自認所採集的甲蟲不受野動法管制,因此反嗆「犯了什麼法?」,警方因此將其帶回。林務局相關人員指出,這兩名學生大量採集甲蟲的用意並非為了要提供「研究或教學用途」,而是交付昆蟲店販賣賺取外快。 即始是相關科系的大學生要進行「學術性與教育性」的採集行為,其正常的流程乃是,所屬研究室的教授一定要有執行相關研究的證明,依此證明向縣市政府申請使用網具的採集許可,然後在縣市政府核准之後,林務局的各林管處才會依研究計畫所規畫的採集方法核給具有限制的採集許可,若涉及國家公園,那麼國家公園還需要有林務局的許可函才願意發給採集許可。也就是說,即始在不被認為是保護區的地方採集昆蟲,嚴格來說只要該地是林務局的林班地,就應該要申請採集許可。然採集取可只發放給研究教學用途,因此這種商業性採集絕對不可能合法。[size=6]根據野動法3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這種商業性的捕獵是絕對可以野動法主動偵辦。[/size] 此外,就算是研究教學用途,瞭解昆蟲研究的人都瞭解,採集51隻鍬形蟲就各類研究來說都是匪夷所思的數量,這兩名大學生若以這樣的理由來告知警方,並被媒體披露,顯然就低估了社會對商業性獵捕野生動物反感的程度。 每到春暖花開之際,喜歡採集昆蟲的各相關科系學生便經常在北中南橫或著名產業道路中出現,各相關科系主管也應主動提醒學生相關法律常識,負起教育的責任。 [size=5]國高中生法治教育不足就算了.現在許多成年人也有嚴重的情形發生.[/size]
-- 作者: cs40378
[quote][b]下面引用由[u]BCAA[/u]在 [i]2012/07/09 10:02:09am[/i] 發表的內容:[/b]
不過有空時希望能在山上遇到您 再跟您多聊聊!哈哈!
-- 作者: 亂七八糟
[LIKE=虫話區;=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BCAA[/u]在 [i]2012/07/09 10:02:09am[/i] 發表的內容:[/b] 所以那些在路邊賣現澇漁貨的攤販也真該死居然沒有跟政府機構申請真的是一點法治觀念也沒有 =================================================
-- 作者: BCAA
[LIKE=cs40378;=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cs40378[/u]在 [i]2012/07/11 01:18:39am[/i] 發表的內容:[/b]
-- 作者: 無名蟲仙 [LIKE=東勢阿志;長戟;白鬍子王朝;賓哥;bastand670;=LIKE]把"抓"蟲來"賣"的轟走,就可以放心的在山上"找"蟲來"學術研究",恢復翠綠清淨的山林,高招!
-- 作者: 老兵
[LIKE=xh0001;cs40378;賓哥;=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無名蟲仙[/u]在 [i]2012/07/11 01:56:59pm[/i] 發表的內容:[/b]
-- 作者: QMO龍
[quote][b]下面引用由[u]無名蟲仙[/u]在 [i]2012/07/11 01:56:59pm[/i] 發表的內容:[/b]
-- 作者: papilio
[LIKE=騎豬撞牆;賓哥;=LIKE][quote][b]下面引用由[u]亂七八糟[/u]在 [i]2012/07/11 09:10:16am[/i] 發表的內容:[/b]
-- 作者: BCAA
[LIKE=BCAA;cs40378;=LIKE][這篇文章最後由BCAA在 2012/07/12 04:07:17pm 第 2 次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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