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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e0953077443
-- 發表時間: 2016/04/07 03:13:22pm

我想請問一下活體買賣問題,訂金已經付了,
有說2~3月會到貨,但是因為一些原因導致東西會延後
(因為氣候所以還沒生)
那可以退訂金嗎??
有規定幾個月內不要可以退嗎??


-- 作者: jacky90089
-- 發表時間: 2016/04/07 05:01:12pm

社團沒有對這種交易機制作保障吧...
你選擇了感覺就要自己承擔
而且你們一開始也沒說好吧


-- 作者: tianyoher
-- 發表時間: 2016/04/08 11:50:33pm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款: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另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買賣雙方既已合意,買方亦已給付訂金,契約當然成立,合先敘明
復按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226條(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之給付不能)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故賣方因故無法交貨,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時,則依民法第259條雙方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此時賣方當然必須返還訂金,否則即已構成侵權行為,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間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參照)
簡單來說,如果賣方遲遲不願(或不能)交貨,買方當然可以要求解除契約並要求賣方返還已給付之訂金,不過須注意的是,買賣雙方當初約定事項究竟為何?有無留存相關證明?賣方是否確定無法交貨等,仍有待兩造協商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以上拙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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