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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ustin |
發表於: 2008/06/18 02:24:31pm |
下面引用由dustin在 2008/06/17 12:03pm 發表的內容: 這幾張圖片, 皆用在喜蟲的「名片」,「招牌」,「數十種喜蟲天降的系列商品」,「網站」,是喜蟲天降的『企業形象』『吉祥物』『精神象徵』, 法院判決上,「絕對是取其重」,而不是取其輕,不會有例外, 明知商品有問題,回覆時仍語帶輕浮,個人甚感「挑釁意味濃厚」,不知用意為何? 明知商品有問題,卻執意販售,不理會,不回應,法官會怎麼想,是希望法官從重量刑嗎? 這個商品也只有你在賣, 在「貼此文之前」,既然你不願意提法提出製造來源證明,指控的對象,當然就是販售者, 至於你有多少能力可以把上游拉下水,我們都樂觀其成, 因為我會覺得,被拖下水的人,當然是越多越好,
真的要我花30分鐘去警查局報案的話, 真的要走到這個地步的話,我會去, 但我去的話,這個「商業侵權案件」,絕對是屬於「刑事責任」, 請自重,並儘快回覆!我怕我的心情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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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件事情的發展,處理事情態度、調調及方法,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從未見過自己刻意要把事情搞大的,發展到無法收拾的局面, 因為,念及大家都是喜歡蟲的蟲友, 否則我早就在第一時間,便執行興訟,何需在此贅言。
今天受害者是喜蟲天降,被侵權的人是喜蟲天降, 還被當事人冷嘲熱諷,有誰能了解我的感受呢? 論壇的好處,就是可以很方便的把所有的過程,全部儲存下來, 態度問題及言行,皆是在判決時是否「從重量刑」的重要關鍵, 不是寫過的話,修修改改就可以掩飾的,是要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的,
至於侵權者,如果不是你,說明商品來源即可吧, 既然你無法提出來源證明,當然對象就是你,何來人不是你殺的! 屆時警官自然會一個傳喚一個到警局偵訊當事人。
關於刑事責任,商業侵權案件,「一經報案就是屬於刑事責任」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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