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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標題: (猜一猜) 圖片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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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一覽:(猜一猜) 圖片是否有問題 (新回覆在最前面,最多列出 6 個)  [列出所有回覆]
    甲蟲之夢 發表於: 2008/06/19 06:09:26pm
    [這篇文章最後由甲蟲之夢在 2008/06/20 12:15pm 第 2 次編輯]


    下面引用由虫話區2008/06/18 01:02pm 發表的內容:
    哦∼原來是這樣啊...
    想說這跟你無關的事情,不知道來發言幹嘛?原來是趁機廣告的喔...



    不好意思~對不起~我以為只有盜圖才是有罪的~原來在廠商廣告區打廣告也是不對的~老子下次不會在廣告區打廣告了~真的對不起
     
    無名蟲仙 發表於: 2008/06/18 04:43:58pm

    下面引用由虫話區2008/06/18 01:02pm 發表的內容:
    哦∼原來是這樣啊...
    想說這跟你無關的事情,不知道來發言幹嘛?原來是趁機廣告的喔...


    避開廣告嫌疑不談(他要廣告是他家的事 ),單看他說的話還有幾分道理,廠商廣告區是用來廣告的沒錯,但請問前輩,他有在這邊貼廣告網址連結或公然推薦O蟲的果凍嗎?就事論事,不以人廢言,雖然吾知道汝跟甲蟲之夢有過節,但也不用這樣吧?得饒人處且饒人,汝說是吧?
     
    虫話區 發表於: 2008/06/18 03:51:46pm

    下面引用由dustin2008/06/18 03:01pm 發表的內容:
    就是因為有人看不懂,所以才要再引述一下,
    不然只講第幾樓,是無法理解的



    致 喜蟲天降  公開信
     
    dustin 發表於: 2008/06/18 03:01:45pm

    下面引用由虫話區2008/06/18 02:49pm 發表的內容:
    故不需要重複一直回文


    就是因為有人看不懂,所以才要再引述一下,
    不然只講第幾樓,是無法理解的
     
    虫話區 發表於: 2008/06/18 02:49:11pm

    下面引用由dustin2008/06/18 02:24pm 發表的內容:
    對於這件事情的發展,處理事情態度、調調及方法,真是令人嘆為⑵�,念及大家都是喜歡蟲的蟲友,
    否則我早就在第一時間,便執行興訟,何需在此贅言。
    今天受害者是喜蟲天降,被侵權的人是喜蟲天降,
    還被當事人冷嘲慼@...


    你要表達的訊息以及對法律的了解程度,我已得知,故不需要重複一直回文。

    目前原廠已在處理,若相關單位要求交代來源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敝人一定配合。
     
    dustin 發表於: 2008/06/18 02:24:31pm

    下面引用由dustin2008/06/17 12:03pm 發表的內容:
    這幾張圖片,
    皆用在喜蟲的「名片」,「招牌」,「數十種喜蟲天降的系列商品」,「網站」,是喜蟲天降的『企業形象』『吉祥物』『精神象徵』,
    法院判決上,「絕對是取其重」,而不是取其輕,不會有例外,
    明知商品有問題,回覆時仍語帶輕浮,個人甚感「挑釁意味濃厚」,不知用意為何?
    明知商品有問題,卻執意販售,不理會,不回應,法官會怎麼想,是希望法官從重量刑嗎?
    這個商品也只有你在賣,
    在「貼此文之前」,既然你不願意提法提出製造來源證明,指控的對象,當然就是販售者,
    至於你有多少能力可以把上游拉下水,我們都樂觀其成,
    因為我會覺得,被拖下水的人,當然是越多越好,

    真的要我花30分鐘去警查局報案的話,
    真的要走到這個地步的話,我會去,
    但我去的話,這個「商業侵權案件」,絕對是屬於「刑事責任」,
    請自重,並儘快回覆!我怕我的心情會受到影響!


    對於這件事情的發展,處理事情態度、調調及方法,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從未見過自己刻意要把事情搞大的,發展到無法收拾的局面,
    因為,念及大家都是喜歡蟲的蟲友,
    否則我早就在第一時間,便執行興訟,何需在此贅言。

    今天受害者是喜蟲天降,被侵權的人是喜蟲天降,
    還被當事人冷嘲熱諷,有誰能了解我的感受呢?
    論壇的好處,就是可以很方便的把所有的過程,全部儲存下來,
    態度問題及言行,皆是在判決時是否「從重量刑」的重要關鍵,
    不是寫過的話,修修改改就可以掩飾的,是要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的,

    至於侵權者,如果不是你,說明商品來源即可吧,
    既然你無法提出來源證明,當然對象就是你,何來人不是你殺的!
    屆時警官自然會一個傳喚一個到警局偵訊當事人。

    關於刑事責任,商業侵權案件,「一經報案就是屬於刑事責任」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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