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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標題: 別抓野生動物! 男子上山抓竹雞 吃6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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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一覽:別抓野生動物! 男子上山抓竹雞 吃6萬罰單 (新回覆在最前面,最多列出 6 個)  [列出所有回覆]
    butterfly 發表於: 2008/01/20 09:52:52pm

    下面引用由staiping2008/01/20 09:09am 發表的內容:
    那要是在私人地的山上捉的也算嗎?
    是野生的沒錯,但是在私人的土地上要是地主同意這樣可以嗎?


    只要是野生動物都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範圍
    去翻翻野保法的條文你就知道可不可以嚕..............
    有些地方可能會讓你滿肚子疑問

    野生動物是自由來去的,不算是地主的財產
    (可是如果地主是國家那就另當別論啦)
     
    staiping 發表於: 2008/01/20 09:09:30am
    那要是在私人地的山上捉的也算嗎?
    是野生的沒錯,但是在私人的土地上要是地主同意這樣可以嗎?
     
    葉子蟲 發表於: 2008/01/19 11:39:39pm
    研究了一下,處罰的根據是野動法第17條和49條。
    罰六萬算是最消費金額,問題是:
    所指(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為不可能,
    因為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政府劃設有(劃定之區域),
    因此,目前在台灣,
    只要是-------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
                        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
         一律可以開罰至少新台幣六萬塊錢(最低消費金額)
    還好(冒冷汗)昆蟲雖是野生動物,但不在被要求的範圍內,
    否則,日採或夜採昆蟲,就太危險了。

    在台灣捉竹雞(鳥類的一種,除非說--雞非鳥),
    按照目前情形(全台灣沒有一個地方政府有劃定區域),
    當然要被罰錢了。
    所以,除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要怎樣認定呢?),
    在台灣包括外島,只要是碰到(  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  )
    大概都得東張西望才可以,不然恐怕得大失血了。
    這樣子立法,
    不知道是不是為了保護那四種野生動物?
    萬一下次修改法律,增加----昆蟲-----
    那蟲店可就要賺大錢了(不能捉蟲,只好跟蟲店買蟲了)。  



     
    d2758303 發表於: 2008/01/18 02:57:52pm
    應該是牽扯到買賣圖利吧.
     
    LSSAH 發表於: 2008/01/18 12:24:25pm

    下面引用由大蕃薯2008/01/18 09:38am 發表的內容:
    這篇新聞有說的較詳細規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16/today-so1-2.htm
    其中有寫到--~還好,法條列舉的一般類動物未包括魚類與昆蟲類,抓魚、捕魚、打蚊子、蟑螂,不會有問題。~


    執法者說的算.......
    而且多數採集的地方都是保護區範圍....看看可不可以罰吧
     
    大蕃薯 發表於: 2008/01/18 09:38:27am

    下面引用由LSSAH2008/01/17 03:48pm 發表的內容:
    抓蟲當然可以罰,只是警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這篇新聞有說的較詳細規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an/16/today-so1-2.htm
    其中有寫到--~還好,法條列舉的一般類動物未包括魚類與昆蟲類,抓魚、捕魚、打蚊子、蟑螂,不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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