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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標題: 被警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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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一覽:被警告了! (新回覆在最前面,最多列出 6 個)  [列出所有回覆]
    chihyuhu 發表於: 2007/06/26 06:21:42pm

    林務局管區內的東西皆為國家財產, 只有到國家公園去 才會比較有明示的

    招牌告知 不可攜帶 園內 任何東西下山,往往警察 常會 睜一之眼蔽一隻眼

    因此 我們再採集時 常常忽略的 這件小事,所以被警告 到還是小事.

    所以小心還是最基本的  點燈也不要太招搖 免得惹來不必要的紛爭 ^^


     
    天穹之鏡 發表於: 2007/06/26 02:01:10pm
    這篇文章我受益良多~~原來任何在野外的採集都是有法令保護的~~反正行事低調點~~畢竟自己也是剝奪了生物在野外自由生存的權利~~只好以無形的默契合理化現實有形的問題
     
    SISBROS 發表於: 2007/06/24 09:53:04pm
    大家怎麼不往另一方面想
    三更半夜到人家附近游蕩,  附近住戶也會怕是什麼不良少年!!!
    對當地人來說也會有不安全感!!!


    去別人的地盤抓蟲有注意維護當地環境嗎?還是垃圾隨手就丟? 有先與當地人打招乎嗎? 還是一臉兇神惡煞,  你管我的德性??

    不要只認為別人找你麻煩!!  別人還會認為你們找別人麻煩咧!!!
     多幫別人想一想! (優客李林的歌)
     
    stagtech 發表於: 2007/06/24 09:01:57pm
    其實警察也是受害者,而且他們也只是奉命行事。
    幹是幹那些有關單位該管該罰的不去做,專門找好欺負的下手。
    規定一般民眾不行這不行那,把保育的帳算在我們這些愛蟲人身上。
    山上大樓公園東蓋西蓋得,把原始林挖掉種些好種的對人有利的樹,
    完全不去考慮野生動物是否會消失。
    自己幹了蠢事,又對老百姓就講保育:「你看!野生動物消失都是你們的錯喔!」。就算從此沒人抓蟲,蟲依然會消失。
     
    allen0929 發表於: 2007/06/24 06:24:44pm
    關於野生動物保育法...很多大大在N年前已經討論很多...小的提出一項

    在用詞定義裡..
    一  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
                             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這裡面有--昆蟲--兩個字

    但是第17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
    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
    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
    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有沒有發現...一樣是逐項表列...但是魚類跟昆蟲不見了...

    我猜想這不是不小心...應該是立法時顧及現狀的結果...不然豈不是連釣魚都不行了...確實的原因則要去參考當時的立法要旨

    法令訂在那裡...蟲友對它的詮釋是一回事,警伯對它的詮釋是另一回事,檢察官的看法(決定起不起訴)...法官大人的裁判(決定有沒有罪)...這比較重要
    但也不用因為這樣...警察來關切時就跟他們大小聲...盡量低調些省得麻煩
    畢竟希望玩蟲可以長長久久....
     
    維維 發表於: 2007/06/24 05:23:58pm
    也許是警察拼業績= =...?(亂猜的)
    但這幾年全球的自然環境真的逐漸在惡化
    不好好保育也許哪天真的會絕種也說不定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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