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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標題: [討論]鞭笞不如三振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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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一覽:[討論]鞭笞不如三振出局 (新回覆在最前面,最多列出 6 個)  [列出所有回覆]
    godfisher 發表於: 2007/03/20 11:27:32pm
    上文是新聞報導

    ------------------------------
    其實舊式的刑罰並不見得不好
    現在太過於注重人權
    受傷最深的絕對是人權
    而誰最有資格去談論罪犯的人權
    絕對不是所謂司法改革的團體
    而是受害者或是受害者家屬才有資格評斷
    可是受害者的聲音通常比不過有組織的聲音
    小弟的看法
    在判刑確定前
    是應該注重人權的
    以避免因為故意或過失而造成誤判
    而判刑確定之後
    就該依照刑法所規定的處罰來執行
    刑法的制定
    就是依照大多數人民的意志去制定

    再來談到
    刑罰的目的是什麼?

    從消極來看是讓犯罪者罪有應得
    如果大家都只是注重消極的目標
    只是注重犯罪者該受到何種處罰
    或是受刑人也該享有何種形式的人權
    那犯罪率是不會下降的

    從積極的方向來看則是嚇阻犯罪
    就我來看
    鞭刑就是很有作用的處罰
    畢竟身體刑還是有一定的威嚇作用
    或是當大家都鄙視犯罪者
    這種道德式的約束能發揮作用時
    也是一種積極的方式

    ----------------------------------------------------
    重申一下

    對於不犯罪的大多數人來說
    才有資格來談人權
    犯了罪就沒什麼資格去要求人權

    能真正保障大多數的權利才是人權








     
    butterfly 發表於: 2007/03/20 05:26:24pm
    鞭笞不如三振出局





    捷運雙狼案件,再度引爆鞭刑和化學去勢的呼聲。由於性侵犯根本不理蘇貞昌拼治安的口號,遭性侵的婦女人數直線上升,造成鞭刑呼聲高過歷次。



    瘡疤好了將更小心
    有些性侵犯是大腦的性荷爾蒙過度分泌,以致無法克制自己的行為。化學去勢就是要抑制腦中的荷爾蒙分泌。這方法有效,但會引起罪犯的憤怒,使用其他更殘暴的方式,如手指、棍棒、酒瓶等性侵女性,或殺人以報復社會對他的懲罰。
    精神病學家解釋:性侵犯依罪行可分為虐待、權力和憤怒三種。除了虐待型,其他強暴犯的性慾並不特強,有時只是發洩情緒如憤怒等;而權力型更是要展示自己能控制他人的權力感,例如林世煌這種結夥性侵的習性,就是要同夥見證他超過別人的男性權力,即使全程都不舉。
    所以,鞭笞性侵犯者不見得有效,好了瘡疤忘了疼,照樣性侵,只會更小心,而且可能更暴力以報復所受之刑。從立法精神來看,「身體刑」是立法退步,不符合進步的法律思想。新加坡、馬來西亞的鞭笞刑是英國殖民時所遺留,具有殖民主展現權力,威嚇鞭打落後的被殖民客體的含意。香港很久前就廢除笞刑,即與該刑含意有關。星、馬都吹捧亞洲價值,也就是開明專制的威權體制,把人民當作統治客體看待,沒有人民主體的思想。台灣民主化了,不能向後看齊,否則鞭刑無效,是否要恢復古代的凌遲割肉呢?



    學美公布居住社區
    關鍵在警力不足,破案率太低,有9成性侵犯逍遙法外,形同鼓勵性侵。關起來的不是判緩刑放出,就是輕易假釋出獄,而再犯率竟高達6至7成。怠惰的警察、監獄和法院才是性侵犯的共犯。所以,應該仿效柯林頓任總統時的政策:「三振出局」,任何重犯再犯兩次即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增加警察10萬人,提高破案率;緊縮假釋門檻。
    另外,我們也應學習美國《梅根法案》,落實社區告知制度,告知放出性侵犯的居住社區,以警惕居民。此外,美國的《潔西卡條款》也可模仿,對重大性侵犯規定至少判刑25年,且不得保釋、假釋。這才是治本之策,什麼鞭笞、化學去勢等落後想法,就不必了
    http://apple.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NewsType=twapple&Loc=TP&showdate=20070320&Sec_ID=5&Art_ID=33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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