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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標題: 睽違百年 台江國家公園發現3珍稀昆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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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一覽: 睽違百年 台江國家公園發現3珍稀昆蟲 (新回覆在最前面,最多列出 6 個)  [列出所有回覆]
    貼圖區板主 發表於: 2016/09/04 02:00:35am
    ***** 版主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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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anyoher 發表於: 2016/08/23 01:00:06pm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所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一般通常是指限於乾躁無味、沒有個性的新聞文字。例如:報紙報導球星林書豪代表黃蜂隊出賽,其出賽成績就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任何人無須得到任何授權即可任意利用。但是,若是體育新聞的記者對於某一場球賽林書豪表現的評論,則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從而,如果純由版主po文之內容(不含照片)觀之,個人認為僅係傳達生態上新發現此一科學事實(非著作權法第61條所指之時事問題之論述),而不涉及原刊(自由時報電子報)記者的評論或意見,因此原刊之新聞報導是可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然而版主po文的標題及內容,甚至標點符號及段落安排均與原刊相同,又未特別註明出處,此舉似有可議之處。所以不妨參考樓上大大的建議,以自己的方式重新改寫,並加上評論或補充見解等,至少這樣也算是尊重別人的一種方式。

    p.s.前述有部分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所介紹之著作權基本概念
     
    dinasor 發表於: 2016/08/23 11:43:53am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著作權法對於網路內容的轉載的合理使用,採取二個嚴格的標準,第一個必須是「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果是一般性的學術論述、散文、食記、笑話、照片、影片等,並沒有第61條的適用;第二個必須是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公開傳輸。

    是看不出這篇是否屬於社會時事 還是學術論作
    不過都寫 睽違百年了 時事居多
    如果是社會時事 照片仍可引用

    但現在作者在抗議
    最好把新聞紙寫的全部刪掉
    再照自己的意思寫1篇
     
    tianyoher 發表於: 2016/08/23 00:31:51am
    版主所po之文,核與自由時報2016-02-18刊載之睽違百年 台江國家公園發現3珍稀昆蟲新聞文圖內容幾無二致。

    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因此,如果是只就重要新聞的「人」、「事」、「時」、「地」、「物」等事實元素加以報導、說明,並不另作評論,即符合前述第9條規定,屬於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保護的標的。但照片部分是他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參照),乃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未經原作者授權允許而任意張貼於網站,已構成侵權行為,建議版主多加注意。
     
    papilio 發表於: 2016/08/22 11:03:53pm
    請尊重智慧財產權,把文章撤下。
     
    羅賓 發表於: 2016/08/20 05:52:46am
    [這篇文章最後由羅賓在 2016/08/20 05:55:00am 第 1 次編輯]

    照片是我拍的,發錯地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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